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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网8月6日消息,国内有媒体报道,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目前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这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一事将正式启动实施。
根据目前被披露的部分规定获悉,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红包税是由发红包一方缴纳,而个人与个人之间(C2C)的网络现金红包则不属征税范畴。
据了解,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增加宣传而在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与企业红包最接近的收税政策是“偶然所得”税,税率为2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单纯的C2C红包中,小额红包不应收税是确认了,那么大额红包又该如何定论呢?
“两会”期间,腾讯CEO马化腾也提及此事。他说,B2C的红包是需要纳税的,比如通过央视发的5个亿红包中有一个亿是需要交税的,也就是20%。“单纯的C2C红包是不需要的,因为额度很小,但这个以后也不好说。今年春节我自己发了20多万的红包,大部分都是发给同事。”
因此,一旦新规正式落地,征管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即明确规定每一个征税范畴。又例如江苏的企业红包缴税案例,这属于企业自觉报税,那么如果企业不报税,又该怎样征管?这些都是很具体的专业问题。
某些地方国税人士表示,从税收征管角度,红包的确应该交税,但现在就开始实行或许有些操之过急。毕竟,微信红包互联网时代企业创新营销的一种手段,是否应该给予它一定的容忍空间也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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