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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盈利案,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情况,主要原因仍不是民意的逆反态度,而在于侦查方向、指导思想从一开始就有偏差。将快播定义为传播工具,并按传播工具的方向去进行侦查是不对的,必然会遭遇重重阻击。甚至还会出现视频的取样环境,那些视频是不是快播的等令人啼笑皆非的问题。
快播一定不会对淫秽视频进行主动传播,否则在前期的侦查工作中,通过对公司关键人员的询问和调查,是不难取得第一手证据的。凡事都会有人经手,尤其是在快播这样一个几百人的公司里,要做主动上传的话根本掩盖不住。可按现有的公诉思路,公诉机关已将主要证据锁定在那四台服务器中提取出来的两万多个缓存视频,被辩护方从技术角度轻松将其驳倒,公诉方场面非常被动。
如果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一次庭审的结果很大可能是王欣等人无罪释放,由警方择机再度立案侦查。但考虑到我国法律实施层面的现实情况,更合理的一种情况是法院将快播案发回进行补充侦查。民意中那些所谓传播淫秽视频有理,快播造福人民等论调,对公诉方来说不仅不是压力反而是某种间接证据,但快播辩护方目前在法庭上提出的许多诉求,如技术无罪伦等,在法理层面也确实需要进行充分辩驳,给公众以交代。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不同在于是否有牟利,其他所有条件完全一样。公诉方首先要落实快播有否利用自己的服务传播淫秽物品,其次要确定有否利用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牟利。这两个要件环环相扣,传播是牟利的基础,落实不了第一点则第二点无从说起。
快播方目前辩护的重点方向是,快播是技术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内容,并没有对淫秽视频进行传播。这样的观点似曾相识,很多互联网平台都秉持类似看法。通行多年的避风港原则,是这一普遍看法的思想内核。有很多公司也曾利用“开放平台”这一理由,成功避开各种应负的责任。
从官方角度看,也是部分认可避风港原则的,假货、盗版、侵权等行为客观上在这一原则中与企业自身权益一同受到保护,但这一次快播触碰的,是无法容忍的网络淫秽内容。快播案能否办成一个禁得起考验的案子,是互联网发展风向的一个分水岭,办不好则还要乱几年。办好的意思是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要以理服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用事实消除主要争议。
可以说,快播在去年被破获之前所做的事情,正是大多数互联网公司在五年及十年前做过的事情,快播不幸成了第一个,也没必要觉得冤枉。互联网精神中,是有鼓励比好而不是比坏的成分的,别人都在做或曾做过的坏事仍是坏事。快播在被破获之前原本就是与黄色视频有牵扯不清的关系的,某种意义上也是淫秽视频的代名词,这是普遍社会共识,侦查方向只需要往这个方向走,就一定能有所收获。
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主观故意是一个要件,但间接故意一样能构成此罪名。对别人利用自己的设施与服务提供淫秽视频传播不闻不问,视而不见,甚至有意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样触犯刑律。这里面需要搞清楚的就是,快播被指控的罪行到底是过失所致,还是主动所为,或被动不为。这才是本案的重点,也是基本侦查方向。
快播用流媒体技术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兼容所有视频格式,对调阅达到一定次数的视频形成热点,自动缓存到服务器上,这看上去是技术问题,其实这一系列技术实现过程中隐含着对淫秽视频的放任。快播成为淫秽视频发布者最为钟情的平台,并在几年间成就了快播聚集3亿用户的数据,快播的上位基础本来就是值得推敲的。
快播自己开发的110监管系统根本不值一提,快播的作用机制本身就有问题,客观上助长了淫秽视频的传播,缺乏基本的从机制上进行监管与审核的条件与主观意愿,快播自己搞再多的监管系统也不过就是虚与委蛇而已。弄清楚快播设计如此有助于淫秽视频传播的作用机制的动机为何很关键,但一定要建立起有力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某些环节是有意为之或被动放任,并造成了恶劣影响。
只有搞清楚快播为何进行这样的机制设置,其宣称的技术服务大众的背后有没有阴暗的利益诉求,快播案的诉讼才能柳暗花明。这其实是不难查清的,只需将与快播有广告费来往的某些公司查清楚,看看他们究竟在做什么业务,就基本弄明白快播的利益实现模式了。
当然,如果这一切因时过境迁的原因难以查明,那就是侦查方和公诉方的问题了,快播和王欣无罪的判决,在汹涌民意下也是不难做出的。
快播案的出现不是偶然,折射出互联网科技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在追求发展利益与规则建立方面所面临的矛盾。这个案子不但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不容回避的尖锐问题,也对整个产业的发展方向有内在的调整与修正作用。案件的结果与过程一样重要,都能给人带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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