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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野蛮生长受限,深圳市率先出台规范服务意见稿

本文作者: 张伟 2016-12-27 19:42
导语:相比于网约车,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行动步伐迅速。

“共享单车”野蛮生长受限,深圳市率先出台规范服务意见稿

如果要说2016年互联网行业令人印象深刻的影响因子,那非“共享单车”莫属。

在这一年即将结束的节点上,12月27日晚间,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以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规范自行车的停放。

这里所说的“互联网自行车”便是火爆了大半年的“共享单车”。在雷锋网看来,“互联网自行车”的提法显然要比“共享单车”更合理一些。

而深圳也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率先介入到“互联网自行车”政策管控的城市。

随着“互联网自行车”的野蛮生长,沿海的一二线城市以及成都等地都出现了这样的创新产品。其初衷是为了解决用户最后一公里出行的痛点,但是因为竞争加剧,导致自行车数量迅速积累,而这也导致了车辆不按规则通行、乱停放等不良行为给城市管理带来了问题。

深圳作为南方城市,非常适合互联网自行车的运营,所以也成为了这些问题的“受害者”。据统计,目前深圳主要有摩拜单车、ofo小黄车、小蓝单车及小鸣单车等互联网自行车企业,已投放车辆约12万辆,按照这些企业的计划,至春节前深圳市的互联网自行车数量将达到21万辆。这将给城市管理者带来更大的挑战。

在深圳市的《意见稿》中,针对互联网自行车,划分了政府、企业及市民的责任和义务:

  • 政府主要负责制定互联网自行车行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标准、规划建设自行车配套基础设施、对企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处罚;

  • 企业主要负责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购买保险、处理乘客投诉、管理车辆(包括车辆维保、停放秩序管理等),并对用户行为进行约束等;

  • 市民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同时,明确指出:

  • 所投放的车辆规模应与全市的车辆承载能力相匹配;

  • 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 公开收费标准,不得有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然,对于相应违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事实上,雷锋网了解到,互联网自行车企业也非常清楚政府在这门生意中扮演的角色。

摩拜单车从一开始进入投放时就很注重跟政府的关系。今年6月底它就与上海市杨浦区签订合作协议规避可能的法规风险。

Hellobike载进入宁波市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受到了当地政府的邀请。目前他们已经与宁波政府合作在城区的街道划线设定了停车区域。类似的合作还有好几个城市在谈,接下来三个月时间里他们还将进入10个城市。

11月底,成都市成华区城管局副局长陈新提到今年年底将计划在每个街道选择3到5个点试点划定停车位,规范这些出现在成都街头的自行车。

12月,已经在上个月进入广州投放车辆运营的ofo又在广州特意召开了城市战略发布会,并宣布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的战略合作。海珠区政府也打算要在辖区内给这些共享单车划定出专门的停车位,数量达到1200个。

互联网自行车的野蛮生长终将受限,无论是资本、情怀,都必须在规矩之内成就方圆。

深圳只是开始。

雷锋网将《意见稿》全文附上:

深圳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互联网自行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主要服务于市民片区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自行车系统。

二、发展互联网自行车,遵循政府鼓励规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经营企业自主投放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规范引导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三、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自行车道规划,完善慢行交通系统;编制道路系统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指导停放设施规划建设。

(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依法做好本辖区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自行车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

(三)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做好非机动车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

(四)市城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指导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网信办、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并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四)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办理备案。

五、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所投放的车辆规模应与全市的车辆承载能力相匹配。

(二)在非公共区域(住宅、商业办公等)自行设置自行车停放区,采取技术、管理等手段,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三)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并在投放前将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五)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六)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七)公开收费标准,不得有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

(八)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配备专门的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并负责停放秩序的管理。

(九)应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十)应按照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和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行等数据。

六、租用互联网自行车的用户,应当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七、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八、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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