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杭州这一次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10月27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并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这也是全国城市大脑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2016年4月,杭州首创城市大脑,开启城市数字治理的新征程。目前杭州城市大脑已建成覆盖公共交通、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11个重点领域的48个应用场景和204个数字驾驶舱,日均协同数据2亿余次。
“随着新模式、新业态的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通过立法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为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马多里说。
陈马多里表示,制定《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杭州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市委全会精神的创新举措,更是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实践探索的迫切需要。
“城市大脑发源于杭州、实践于杭州,杭州作为数字政府转型和城市大脑建设的先行者,在数字治理方面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模式,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陈马多里说,及时进行立法总结,也是固化经验做法,为探索城市治理现代化提供“杭州方案”的需要。
杭州此次颁发的条例共有23条,但这23条内容涵盖了城市大脑的要素、功能,数据的采集、共享与开发,甚至对于眼下,部分特殊群体在数字设备拥有率和使用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存在“被数字化”困境,也都进行了规定。
《条例》提出,杭州城市大脑,是指由中枢、系统与平台、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等要素组成,以数据、算力、算法等为基础和支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全面、全程、全域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系统和现代城市基础设施。
《条例》还确定了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便民惠企、创新推动、协同安全可控”作为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基本原则。
体现了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应当以便民惠企为落脚点,以创新推动为理念,统筹规划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在建设系统平台、数字驾驶舱及应用场景等城市大脑要素时应当推进应用集成化,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建设导致的资源浪费,并确保城市大脑建设与运行及相关内容安全可控。遵循的基本原则。
数据是城市大脑的基础要素,数据的采集、质量、安全等,对城市大脑的建设与运行极为重要。《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业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利用、销毁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另外诸如数据质量上,提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等;数据权属上,与他人合作开发城市大脑时,应当在开发协议中依法约定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等开发成果的权属等;数据安全上,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大脑安全保障体系等。
最为让人点赞的就是,《条例》对于部分特殊群体体现了“柔情”的一面。
疫情期间让我们看见了,很多老年人无法跟得上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条例》提出,对于眼下,部分特殊群体在数字设备拥有率和使用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存在“被数字化”困境。对此,《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确保决策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透明公平合理,并完善线下服务和救济渠道,保障公民选择传统服务方式的权利。
对于权益受损群体,《条例》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等方式举报、投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同时,政府部门应建立数据纠纷解决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理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雷锋网在条例中,看见多次用到了“鼓励”一词。
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城市大脑标准化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利用开放数据,依法开展应用开发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数据开放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培养、引进专业人才。
这些“鼓励”的字眼都为给城市大脑实践探索留出了更多空间。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地方性立法,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障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打破数据孤岛,完善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机制,促进城市大脑数据融合、安全、有效,为杭州全力打造“数字治理第一城”提供法制保障。
在雷锋网看来,杭州“城市大脑”不仅仅是技术创新,更是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只有发挥“合”力量,完善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机制,让城市各个“器官”协同工作,进一步挖掘城市发展潜力,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城市更聪明、更智慧。
第一条 为促进与规范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推动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创新,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大脑,是指由杭州的中枢、系统平台、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等要素组成,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全面、全程、全域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系统和现代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条 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应当遵循便民惠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创新推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城市大脑作为现代城市的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财政、人才、科技、金融等政策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第六条 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发展规划、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和规范制定等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具体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推进以中枢为核心的城市大脑建设,通过各系统与平台数据互通互联,实现业务协同、数据协同、政企协同,以城市大脑中枢协同机制,提升城市运行协同能力。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加强系统与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实现与城市大脑中枢对接,依托城市大脑中枢在线协同,提升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能力。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推进城市大脑架构下的各级数字驾驶舱建设,为城市大脑提供城市治理的数字化工具,实现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在线管理和指挥。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加强应用场景建设,以创新推进跨业务、跨系统、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改革,实现便民直达、惠企直达、基层治理单位直达。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采集数据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集数据的,被采集人应当配合;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
其他单位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示采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十三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确保数据质量,落实接入城市大脑数据的合法性、有效性与准确性。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实施公共数据分级管理,不得将其获取的数据资源用于履行公共职能以外的用途。
未经被采集人同意,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获取的个人信息授权他人使用,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建设城市大脑及其系统与平台、应用场景等要素的,应当确保数据的公共属性和政务服务的公信力,并依法明确用于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第三方服务等数据权属边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与他人合作开发城市大脑及其系统与平台、应用场景等要素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城市大脑及相关数据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在开发协议中约定数据及其衍生数据资源的权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与其他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建立城市大脑架构下数据的开放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城市大脑数据开放平台,推进数据的开放。
本市支持企业依法利用开放的数据进行发展与创新,促进数据产业全业态协调发展,发挥数据资源商用、民用、政用价值。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保密部门建立城市大脑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能力。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城市大脑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涵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城市大脑安全保障制度。发生重大城市大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24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安全事故影响的对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等方式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考核评估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上为《条例》草案,正式《条例》请以官方最终发布为准。雷锋网雷锋网
雷峰网原创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详情见转载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