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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监管部门出手了!
11月 10 日上午 8 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这一指南的发布旨在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公告发布后,恒生科技指数收跌 5.15%,为有纪录以来最大单日跌幅;美团重挫,跌幅达 13.19%;京东跌近 9% ,创单日最大跌幅;阿里巴巴跌超 5%;腾讯跌幅超 4%。
首先,在深入了解《指南》之前,需要厘清《指南》中所指平台是什么。
《指南》中相关内容显示,其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而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通常情况下,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相关市场界定是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
但由于平台经济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指南》中主要提出了四大方面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来看:
《反垄断法》中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而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另外,《反垄断法》还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此,当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将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
那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何认定?
《指南》中提到,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这一方面,《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在平台经济领域,其申报标准根据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不同,营业额的计算可能有所区别——
对于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平台所收取的服务费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对于具体参与平台一侧市场竞争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平台所涉交易金额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
对于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同样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文件最后,雷锋网注意到,《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才实施。
实际上,除了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发布反垄断相关文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在 11 月 10 日有另外一个动向。
而这个动向,同样也指向了互联网相关领域。
根据中国网信网发布的消息,近日,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了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会议的目的是:
规范线上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持续推动整治线上平台垄断、不公平竞争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趋利避害,创造良好的线上经济发展制度环境和法制环境,促进线上经济积极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这次会议的目的,也涉及到了 "线上平台垄断、不公平竞争"。
会议还引用了最高领导层此前的重要讲话。讲话指出:
我国互联网市场存在一些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要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进行良性竞争,“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
基于此,会议明确以下内容:
竞争失序、虚假营销、刷单炒信、挤压实体、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会从根本上制约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线上平台是一个“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一侧连接着成千上亿的消费者,另一侧连接着万千级的生产者和商业流通组织者。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形成相互喂养关系的今天,算法很可能套牢消费者,使消费者成为“算法囚徒”,同时竞价算法很有可能抬升生产和商业流通的分销成本。
平台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也不是孕育不正当竞争的温床。
而针对上述问题,会议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守正创新意识。
其中在反垄断层面,会议强调,要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不得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的“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会议上,有 27 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它们分别是:
京东、美团、58 同城、百度、奇虎 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
参考资料:
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11/t20201109_323234.html
http://www.cac.gov.cn/2020-11/10/c_16065744233872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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