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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晚,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简称“CDR办法”)等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所谓CDR ( 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 ),即中国存托凭证,据雷锋网了解,具体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此外,《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一并发布,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另据雷锋网了解,同日,6只规模上限为500亿的“战略配售基金”顺利拿到批文。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保荐机构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雷锋网注意到,证监会表示,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
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证监会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督促企业和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切实负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化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当然,CDR 也有其他详细监管细则,例如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重组上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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