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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帅 | 2018-06-13 00:18 |
雷锋网消息,6月12日晚,中兴通讯在A股、港股发布公告,称已与BIS达成《替代的和解协议》,以替代中兴通讯于2017年3月与BIS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说,中兴付出了极为巨大的代价换得重新开始经营的资格。
根据协议,中兴通讯将支付合计14亿美元民事罚款,包括在BIS签发2018年6月8日命令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10亿美元,以及在BIS 签发2018年6月8日命令后90日内支付至由中兴通讯选择、经BIS批准的美国银行托管账户并在监察期内暂缓的额外的4亿美元罚款。
另外,只有在中兴通讯支付10亿美元和额外的4亿美元到美国银行托管账户后,BIS才将终止激活拒绝令,并将中兴通讯从《禁止出口人员清单》中移除。如果上述条件均满足且中兴通讯已从《禁止出口人员清单》中移除,BIS将再对外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反复提过BIS要求更换中兴董事会成员传闻得到了证实,并且限定在6月8日开始后的30日内,完成更换中兴通讯和中兴康讯的全部董事会成员。两家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及以上所有的高层领导,以及任何参与、监督BIS于2017年3月签发的建议指控函或2018年4月15日拒绝令所涉行为或其他对该等所涉行为负有责任的管理层或高级职员解除合同,并且禁止中兴通讯及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再聘用上述人员。
更显苛刻的是,中兴通讯还需要自费聘任一名独立特别合规协调员,负责协调、监察、评估和汇报中兴通讯及其全球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监察期内遵守1979年《美国出口管理法案》、条例、协议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的情况,并平等向中兴通讯总裁和董事会、BIS 汇报。相当于中兴必须自费请人来监督自己合规性,同时该负责人主要向BIS汇报。
至此,中兴事件告一段落,但是带来的舆论和反思势必影响深远,雷锋网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以下为中兴公告原文: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2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30日及2018年6月6日分别发布了有关本公司A股停牌、BIS激活拒绝令及相关影响、本公司及相关方采取的行动、本公司A股继续停牌及本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 告(合称“该等公告”)。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专用词汇涵义与该等公告所定义的相同。
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康讯”,与本公司合称“中兴通讯”)已与BIS达成《替代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替代中兴通讯于2017年3月与BIS达成的《和解协议》。BIS已于2018年6 月8日(美国时间)通过《关于中兴通讯的替代命令》(以下简称“2018年6月8 日命令”)批准协议立即生效。根据协议,中兴通讯将支付合计14亿美元民事罚款,包括在BIS签发2018年6月8日命令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10亿美元,以及在BIS 签发2018年6月8日命令后90日内支付至由中兴通讯选择、经BIS批准的美国银行托管账户并在监察期内(定义见下文)暂缓的额外的4亿美元罚款(监察期内若中兴通讯遵守协议约定的监察条件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监察期届满后4亿美元罚款将被豁免支付)。在中兴通讯根据协议和2018年6月8日命令及时全额支付10亿美元及将额外的4亿美元支付至美国银行托管账户后,BIS将终止其于2018年4月15日(美国时间)激活的拒绝令(以下简称“2018年4月15日拒绝令”)并将中兴通讯从《禁止出口人员清单》中移除。如果上述条件均满足且中兴通讯已从《禁止出口人员清单》中移除,BIS将对外公布。
协议还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BIS将做出自其签发2018年6月8日命令起为期十年(以下简称“监察期”)的新拒绝令(以下简称“新拒绝令”),包括限制及禁止中兴通讯申请、获取、 或使用任何许可证、许可例外,或出口管制文件、及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约束的任何物品、软件、或技术等交易,但在中兴通讯遵守协议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的前提下,新拒绝令在监察期内将被暂缓执行,并在监察期届满后予以豁免。
2、中兴通讯将在BIS签发2018年6月8日命令后30日内更换本公司和中兴康讯的全部董事会成员。更换董事会成员后30日内,中兴通讯应在董事会设立由三位或以上的新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审计/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可担任该委员会委员但不可担任该委员会主席。
3、中兴通讯将在BIS签发2018年6月8日命令后30日内与本公司和中兴康讯的现任高级副总裁及以上所有的高层领导,以及任何参与、监督BIS于2017年3月签发的建议指控函或2018年4月15日拒绝令所涉行为或其他对该等所涉行为负有责任的管理层或高级职员解除合同,并且禁止中兴通讯及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再聘用上述人员。中兴通讯应及时向BIS通报本条款的执行情况,BIS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豁免。
4、中兴通讯将在BIS签发2018年6月8日命令后30日内自费聘任一名独立特别合规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协调员将负责协调、监察、评估和汇报中兴通讯及其全球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监察期内遵守1979年《美国出口管理法案》、 条例、协议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的情况,并平等向中兴通讯总裁和董事会、BIS 汇报。
5、中兴通讯将完成并提交九份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审计报告,在根据本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协议(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发布的公告)及任何相关法院命令而设置的独立合规监察官任期届满后,剩余六份审计报告将由协调员完成。
6、中兴通讯将为其领导、管理层及雇员、全球子公司、关联企业及中兴通讯所有及控制的其他实体的领导、管理层及雇员提供广泛的适用的出口管制培训。 本公司将在BIS终止2018年4月15日拒绝令后尽快恢复受2018年4月15日拒绝令影响的经营活动。本公司将全面评估2018年4月15日拒绝令和协议对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影响,重新编制及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A股自2018年4月17日开市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牌。 经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A股将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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