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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陈伊莉 | 2017-12-04 20:57 |
雷锋网报道,近一月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两份文件直指现金贷。而在12月2日“第一财经摩根大通年度金融书籍品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潘功胜也公开谈及现金贷的监管。
首先,他肯定了现金贷发挥的一定作用,“目前现金贷业务发展速度很快,在服务长尾人群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问题也不容忽视,过渡借贷、暴力催收、超高息费、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存在较大风险。从业机构对借款人的适当性管理不够,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快速做大规模,一些机构进行诱导客户过度借贷、多头借贷甚至借款给无收入的人群,加之超高的利率收费。
其次,部分机构风控模式简单粗放,用高利率覆盖高风险,靠快速扩大业务规模,掩盖真实的借贷信息,累积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一些小贷公司有地方政府批设,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开展业务,其属地管理与跨地经营不匹配。持牌的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放贷业务不规范,风险识别不明确、风险交叉。还有一些机构涉嫌非法放贷,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潘功胜表示,近期监管下发的两份《通知》,旨在清理整顿行业乱象,划定从业机构应该遵循的红线,为下一步治本赢得时间,相关监管部门也在考虑修订10年前制定的小贷公司的监管规则。总结来看,整顿现金贷业务遵循几个思想:
第一,普惠金融也是金融,必须实施准入管理,必须要有规制的约束。面向长尾人群的金融服务更应当是负责任的金融。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对于现金贷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机构纠偏和行为纠偏并重,疏堵结合,综合施策。
第三,加强监管协调,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框架下,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中央部门,统筹部署各地金融办等组织,落实属地责任,央、地连动和部门协同。
在具体执行方面,有五项要点(具体可查看雷锋网此前报道《现金贷监管正式落地,整治新规严于预期》):
第一,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没有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对于无照经营,必须严厉打击和处理。
第二,不同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应当具有相对的公平性,网络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准入,全国性经营的模式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严重不公平性。下一步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网络小贷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的规则。
第三是,关于行为监管,制定负面清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于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的成本,包括利息也包括其他的收费,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审慎把握借款人和各项贷款的条件,不得诱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风险内控,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的行为;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不得盗取滥用、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
第四,加强对从业机构的资产负债的审慎管理。今年以来,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融入资金的比例限制,通过国内金融产品放大杠杆,不仅增大了自身的风险,还可能造成风险在金融体系里的扩散与传染。小额贷款公司应审慎融资,控制杠杆比例,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当纳入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暂时按照当地表内融资的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比例来进行管理,对于超过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压缩规模的计划,限期内达到有关比率的要求。
第五,规范持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参与现金贷业务,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发放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此外,据雷锋网了解,关于银行等持牌机构与网贷、科技公司之间普遍的助贷模式,潘功胜指出,该项业务应该回归本源。
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持牌机构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同时,持牌机构也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
助贷机构不得担保兜底,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如果商业银行需要别人助贷,可以购买服务,助贷机构不得再向贷款者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不得将助贷变成放贷。
消息参考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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