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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陈伊莉 | 2017-09-20 15:44 |
雷锋网AI金融评论按:本文授权转载自公众号肖飒lawyer,作者肖飒。肖飒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原文标题是《虚拟货币“出海”,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自9月4日七部委公告,到互金协会风险提示,再到各家虚拟货币交易所主动关停某类交易,对于币圈而言,出路似乎只有一个,那就是“出海”。
对于将业务搬家至海外的交易所或ICO第三方平台及发行方,我们提几点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面对陌生的国度,以期给大家介绍几点“冲突法”的常识。
异国他乡,无论其法律制度如何完毕,都因法律根植于文化,而有一些很难理解的价值观。华人在海外出现法律纠纷,尤其是新兴业务领域的纠纷,其实各国判例不多,而且,如今“出海”的目的地,多为“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法条相对滞后。
基于此,我们建议,出海前,修改网站上的合同,将“纠纷解决条款”改为:合同有中、韩、日语言版本,如有歧义,以中国语言(汉语)版本为准;如有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各方)约定到东京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然,华人公司也可以选用汉语作为仲裁的语言,只是在国外找到符合条件的仲裁委员略有难度。新加坡、日本、韩国的汉语言专家较多,法律界通晓汉语,甚至是华人法学教授很多,这个问题比较好解决。
客户还是中国人,“翻墙”违法吗?
所谓“翻墙”,通说是指绕过相应的IP限制、内容过滤、流量限制、域名问题,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根据公安部33号令,全社会应当遵循如上规定,不得危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普通老百姓“翻墙”查看外网不属于违法犯罪,但是制作、出售VPN翻墙软件,有可能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经营罪等,同时,根据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文,对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等渠道开展跨境经营的活动,定性为“违规”。
国际通行的惯例,无论谁到本国设立公司法人,只要注册地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公司法人属于本国法人,不以股东、高管是外国人为转移。
也就是说,华人去日本开交易所,该交易所是日本国法人,与股东国籍无关。因此,交易所应当符合属地国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该国法律项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只要该国法律没有禁止其出售给某些国家国民的规定,依照其规定即可。
提请注意,由于我国监管机构对于“代币发行融资”ICO的定性是“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自律组织也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者面临价格大幅波动、安全性风险等”,因此,在我国ICO和虚拟货币的合法性不足。
然而,中国人在海外是否可以购买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国家法律暂无禁止性规定,我们建议在谨慎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判断,风险自担。
现实生活中,已发现欧洲等交易所被黑客“黑掉”后,中国投资人的“钱包”里天降N个比特币的怪诞事件,您可能以为是财神到,其实,麻烦才刚刚开始,毕竟不是自己的钱,退币也找不到主,眼看着币值下跌,对人性考验极大,动辄会违反多国刑法,风险巨大。
“丢币”的概率,依然存在。
如果比特币被盗,异国他乡维权成本较大,需要准备的具体证据和资料:
(一)购买比特币的网站及账户信息,需公证或见证(有时候,国外司法机关会要求到该国驻华大使馆进行公证、见证);
(二)国内银行流水及凭证,原件+复印件若干;
(三)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一般是授权出事国的律师协助办理;
(四)受害当天该币种在全球主要交易所的均价;
(五)其他证据线索和财产线索。
当然,还要付出相当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还不一定能博回多少“回款”。
综上,“出海”是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接受本地法律管理,在本地法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情形下,我国法律不会苛责。
同时,作为普通投资者,应该审慎投资,考虑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再决出理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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