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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金控监管试点浮出水面,中信光大不在其列

本文作者: 余菲 2018-05-29 14:36
导语:知情人士透露,第一批试点单位,基本以非金融行业出身,再延展到金融领域的机构。

5家金控监管试点浮出水面,中信光大不在其列

雷锋网AI金融评论消息,昨日,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获悉,金控集团监管首批试点5家机构为:招商局、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据悉,去年年底试点名单已经确认,2018年年初开始试点。

知情人士透露,第一批试点单位,基本以非金融行业出身,再延展到金融领域的机构。此前市场传闻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并不第一批试点行列。

据悉,该试点方案的核心主要聚焦在对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大量混业经营的监管,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资本来源、资本的真实性、资本整体充足率、杠杆、关联交易、股东责任、防火墙、并表监管等方面。

公开资料显示,此次5家试点公司旗下均有大量金融牌照。例如,招商局集团旗下金融业务实施“4+N”布局,涵盖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及不良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等领域。苏宁金融拥有支付账户、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投资理财、众筹、保险、储值卡七大主营业务。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了银行、证券、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多家银行、证券机构股权,同时还是多家实业公司大股东,而这些实业集团旗下多有融资租赁、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认为,金融控股公司不仅持有多个金融牌照,部分非金融企业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还从事其它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在现行法律法规未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隔离做出强制要求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普遍未建立起有效风险隔离机制,导致风险极易在金融不同子行业、金融和实业之间交叉传递。

中信证券研究部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在《金融监管的下一站是哪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美、英、日的经验与中国的出路》一文中预测,中国将构建类美国“伞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架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整体上类似美国的“伞形“架构。同时,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并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

据雷锋网了解,对于如何防范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的混业经营风险,美国形成了以美联储为核心的伞型监管模式。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准许金融混业经营,形式是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同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为纯粹型控股公司,不开展业务,主要职能为申请牌照、管理子公司运作等。该法案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模式。

不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这一监管模式的弊端,主要体现在监管权力分散,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及产品的监管标准也各不相同,存在套利空间。

为此,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从资金规模限制、资本充足率标准、“大而不能倒”问题等方面对“伞型”监管模式进行了修正。

雷锋网了解到,金控集团内部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跨行业、跨市场传递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内部防火墙,进行穿透式监管,但如果将金控内部的业务完全隔离,则和当时设立初衷相悖。

对此,今年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建议,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应确立央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制度中的主导地位,以解决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监管缺失的问题。

在具体进展方面,一位接近央行人士称,“去年底已在摸底,这半年应该是制定办法的过程,也召集开过几次会议,目前主要集中在财务报表并表管理,还未有太多实质性监管措施,尚在讨论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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