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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AI金融评论 | 2018-09-03 16:00 |
雷锋网报道,9月2日,在金融城、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主办的第三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Fintech工作组负责人、 IMF副法务总监Ross Leckow受邀进行演讲。
他指出,新技术正在迅速改变着金融行业,但与此同时也对消费者、投资者、金融机构带来风险。他主要探讨了各国监管机构应该如何设计监管框架,在发挥金融科技的益处的同时,防范风险。
以下是演讲原文,来源新浪,略经雷锋网编辑:
在北京这个城市当中,新技术正在迅速改变着金融行业,而中国在这个领域正在发挥一个中心的作用。新技术使得提供金融服务更快、更便宜、更高效,也具有更强的可及性。与此同时,虽然有了这些益处,金融科技也对消费者、投资者,在潜在意义上说对金融机构都带来风险。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如何来设计一套监管上的框架,使得金融科技的益处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发挥,与此同时小心谨慎防控风险。
首先我要谈四大具体的问题。第一,今天我们在讲金融科技的时候,主要指的是哪些科技?第二,这些金融科技会来怎样的风险。第三,要有怎样的一个政府良好监管框架来应对和防控这些风险。最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这项工作当中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
当我们讨论到金融科技的时候,哪些技术叫做FinTech?至少从IMF的角度来说,我们指的是各种技术在里面。包括互联网、云计算、分布式账薄计划包括区块链和加密货币这些系统。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统计数据、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还有最后就是移动通信。这些技术在中国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这些技术可以很好的结合在一起,去推出激动人心的新的产品和服务。
我觉得这些技术带来的转型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支付领域,中国在支付领域FinTech创新跑到世界的前沿,中国大规模数字支付系统已经使得中国从十年前主要有赖于现金支付,跳跃式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无现金支付的社会当中。我们通过移动设备和程序使用,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然后现在在支付技术当中也融入一些生物特征,认证技术,我们将之称为微笑后再付款这样的一些微笑支付,有生物识别技术放在里面的创新。
这些发展和创新有巨大的益处也有风险,从技术本质上来看,这些风险的本质、迫切度和严重性要从几个维度来考察,不光看这些技术也要看技术应用的商业模式。
首先最迫在眉睫的一个风险,就是加密货币,以及把加密货币用于犯罪目的这样一个风险。因为加密货币具有匿名性,而且在P2P交易当中是超越了任何的中介,而且加密货币也是一种跨境交易的货币,特别是用于犯罪目的。比方说偷盗盗窃私人钱财,比方说洗钱,今年早些时候欧洲预计,现在欧洲有3%到4%的犯罪非法所得通过加密货币进行洗钱销赃。另外逃避制裁这样的犯罪活动,有一些流氓国家,现在正在用加密货币来逃避正规金融系统对他们的监控。还有恐怖分子的融资,恐怖分子用加密货币购买恐怖活动的工具。那么还有一些金融诈骗的风险。这些和加密货币有关的金融风险是迫在眉睫,在我们身边的是和消费者保护以及金融系统的诚实正直密切相关。
其他的新兴威胁还包括网络犯罪,利用网络薄弱进行黑客式的攻击;法律风险,围绕着这些技术的法律框架当中模棱两可性,使得法律的适用变得困难;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大家基本上都同意,目前金融科技的活动并没有金融活动带来威胁,但是我认为在将来可能有这样的威胁,如果说一些FinTech公司用这些技术来扰乱现有的金融机构的现金流和收入的链条的话,就有可能带来系统性的风险。
此外,我们看到随着技术公司的崛起,技术公司转变为金融服务公司,他们能够获取关于客户的大量数据,包括客户的金融头寸、数据、行为。国家监管当局能做什么来防范这些风险?
目前针对金融科技全球监管仍然在一个发展早期,对于这些技术以及技术上业务上的应用我们要做出应对,监管机构要找到良好的平衡,一方面要管控好风险,另外一方面绝不能去扼杀我们的社会和金融系统急需的这种创新。
现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监管、应对这些技术变化。首先,整个技术的发展、整个形势发展是瞬息万变。第二,各个监管机构和主要主管部门正在学习这些技术。我们看到各国监管做法各不相同,在现阶段并不是一件坏事,每个国家发展阶段不同,优先考虑方面也不同。我给大家介绍一些不同的加密货币监管思路和做法。
中国已经禁止了加密货币交易所和ICO这样的做法来防止造成市场的波动。而日本推出了一种许可执照制度来进行加密货币的规范管理。在日本最大的一个加密货币交易所被黑客入侵之后,日本监管部门暂停了几个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运行。还有一些法律监管体在把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融入到他们的整个法律框架当中。我想这样的监管应该是要根据不同的金融活动以及不同的技术而有所不同的。目前,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和对于反恐怖主义融资和反洗钱走在了最前沿,因为在这几个领域的威胁是最迫在眉睫的,所以FTAF这个工作组是围绕着加密货币,围绕着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做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是全球性的。
我讲几个原则,希望有关国家能够记住这几个基本的原则来设计和实施他们针对金融科技监管体制。
首先,有关国家可以考虑一下补充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则,比方说对银行的监管规则,来做一些基于功能和基于活动的监管规则。
不同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还是FinTech公司,他们开展的活动只要是一类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应当受制于同样的监管规则。监管机构就应该对他们一视同仁,这样就能够确保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准入,即使是他们由非银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比如FTAF工作组在反洗钱工作中就强调,在很大程度上把银行必须接受的知晓客户尽职调查的责任也要施加于金融科技的公司,他们也要知晓自己的客户,并且对客户做尽职调查。监管机构和私营企业密切合作来打造一个学习的氛围,现在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关于金融机构这些新科技新的产品和服务有很多东西要学习。不光要学习,监管机构也要给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让新的产品和服务得以推出,正是由于此,有多个国家,比如说英国或者像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推出了监管沙箱的做法,先在沙箱里面以一种可控的环境对产品进行测试,然后在沙箱里面对监管规则可以有所放松。这样沙箱完成两个重要指标,对一个公司新产品在监管环境下测试,
第二,允许监管机构对这个新技术能够进行学习,将来更好出台新的监管规则监管这类产品。
第三,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必须是采取基于风险的态度,也就是说监管规则不应该过分监管,不应该超出规管风险的框架从而去扼杀创新。
第四,法律原则必须要接受现代化的改造,来确保法律原则必须能够适应发展演进之中的金融市场需求。现在有一个危险就是,适用于新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法律原则,并不是为这些目标来设置的,所以就造成不适用。比方说在支付行业当中的清偿能力的测试,过去我们对于支付定义是支付是不可撤销的。那么这些规则并不适用于区块链条件下的支付。支付是不是最终的是不是不可撤销,在区块链技术当中是基于共识而不是硬性不可撤销的。
另外,各国监管机构之间有必要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在瞬息万变的环境当中,各个国家的各个法律制度下的监管机构必须要密切协调,就各自的经验进行信息和经验的交流,以及就如何设计监管框架进行交流。IMF又在做哪些工作,支持这些工作和进程。
IMF是国际机构,我们有189个成员。在过去两年半时间当中,我们大幅增加了对于FinTech问题的关注。首先,我们开展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工作来研究FinTech的问题,做了两大研究。一是关于加密货币;第二,金融科技在跨境支付当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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