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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银监会欲提高网络联合贷款门槛,持牌金融机构才够格

本文作者: 陈伊莉 2017-08-04 11:46
导语:最引人注目的是,通知指出,只有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联合放贷业务。这意味着,银行与互金公司间存在的广泛助贷模式将面临强监管。

雷锋网8月4日报道,近日,一份未经银监会证实的《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业界传播。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通知指出,只有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联合放贷业务。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银行与互金公司间存在的广泛助贷模式将面临强监管,主要动机是提高助贷机构门槛,控制银行体系外风险蔓延至银行内。据网贷天眼统计,从严处理,可能仅26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才有互联网联合放贷资格。从宽管理,加上目前已经获批的、可能也具备放贷资格180家网络小贷公司,合格联合放贷机构也仅为206家。

传银监会欲提高网络联合贷款门槛,持牌金融机构才够格

26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

传银监会欲提高网络联合贷款门槛,持牌金融机构才够格

180家网络小贷公司

针对该项规定,获取牌照几乎是唯一的选择。但据雷锋网了解,银监会对于消费金融牌照限制严格,26家中24家都是银行系,互联网巨头都很难获得。相较而言,网络小贷牌照获取更容易,目前暂由各地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不过,对于可能泛滥的网络小贷,银监会在年初发布了相关警示,希望各地审慎审批网络小贷牌照。不难想象,在牌照难获、监管限制的未来,相关牌照交易市场必引人趋之若鹜,犹如现在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市场。

而据南方都市报道,目前《通知》并未正式下发,仍处于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阶段。

附《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部分

中国银监会欲探索研究互联网贷款(注:互联网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请,贷款人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险模型,全流程线上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管理模式和风控举措,按照城市银行部相关通知要求,拟征求联合贷款(相关定义和具体操作环节见附件)模式的相关意见。

“联合贷款”主要分为以下环节:

一是由银行和合作机构通过书面协议,确定双方出资比例、合作规模、合作期限等;

二是合作机构在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并存入充足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头寸;

三是双方共同确定客户筛选标准,并筛选出联合贷款目标客户并进行联合授信;四是通过授信审批的客户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发起借款申请,系统后台进行欺诈判断后,在极短时间内发放贷款;五是银行与合作机构每日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一条 【合作机构定义】

本办法所指合作机构是指贷款人在进行互联网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联合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

第二条 【合作机构准入】

贷款人应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针对不同类型合作机构,分别从行业地位、管理能力、经营可持续性、业务合规性、风险承担能力、风险数据真实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准入评估,确保合作机构的设立、经营和提供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条 【合作协议规范】

贷款人应与合作机构签署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合作事项范围,规范合作机构行为,保障借款人信息安全。

第四条 【系统和数据安全】

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应建立满足合作业务需求的信息系统,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敏感信息的有效隔离,保证双方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

第五条 【联合贷款业务条件】

贷款人开展联合贷款,应具备1年以上互联网贷款的运营管理经验,互联网贷款管理机制建设完善,风险模型有效性经过充分验证,存量贷款风险水平较低。

第六条 【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

贷款人应将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应建立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流程,确保合作机构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

合作机构应对贷款人的贷款调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风险管控的全流程机制进行评估,充分了解并接受贷款人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与贷款人共同确认授信审批标准,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参与贷款管理。

第七条 【联合贷款风险分担】

联合贷款应由联合贷款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会计核算,贷款风险应由联合贷款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共同处置和承担。

第八条 【防范联合贷款集中】

贷款人应建立联合贷款规模管控机制,避免联合贷款过度集中于单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 【其他合作机构风险控制】

贷款人应区分不同类型合作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于开展客户营销的机构,贷款人应重点审查并持续监控该机构受托营销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并督促该机构对可能的欺诈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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