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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金楠 | 2014-06-23 15:41 |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证实,正在对“今日头条”网进行立案调查。日前,今日头条宣布获得1亿美元融资,作为一个装机量高达1.2亿、日活跃用户超4000万的新闻聚合应用,今日头条的估值在一年内实现几倍翻番,达到5亿美元的高价。但所谓“枪打出头鸟”,不久前今日头条就被数家媒体联合逼宫,向其索要巨额版权费用。
对此,今日头条很快发出声明,指出自己“并不修改合作网站页面内容,不展现自己的广告,对合作网站页面完整展现给用户,包括网址,广告,品牌,下载链接,微信公众账号等等。但是在用户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合作网站的网页被“自动优化”,只有在文章最底端才有真正进入原网页的链接。”今日头条负责人也表示称:“你应该把今日头条理解成一个工具,相当于PC互联网上的百度。”
然而这并没能让质疑变得平息,事实上,这则声明更像是一筒油,浇在了原本还不怎么旺盛的火焰上,而这则事件也很快扩散到了关于整个互联网版权问题的讨论上,下面就让我们对其做一番解读。
1、内容抓取
在“今日头条”的声明中,声称他们如任何一家搜索引擎一样,只和网络媒体合作,合作遵守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并不存在侵权问题。但在“今日头条”的客户端中,却涵盖了包括《新京报》、《北京日报》、《南方日报》等大量传统纸质媒体的内容;而自媒体“小道消息”的创始人冯大辉也指出,今日头条并不是一家搜索引擎公司,因此它不具备未经授权抓取内容的权力。
除此以外,今日头条对于内容的抓取和搜索引擎也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众所周知,百度或谷歌甚至360在内的所有的搜索引擎都只是在自家页面上提供主题标签和内容概括的一个入口,消费者真正看到的是点击链接跳转以后的页面和内容,这对内容生产方的利益是没有影响的,反而可以为其带来大量的流量导向,这才是流量入口的定义。但今日头条的所作所为,是把内容抓取到自己的客户端上并弱化内容来源,以及垄断用户互动行为的手段,其远远不像一个搜索引擎那么单纯。
2、流量归属
对于大部分媒体而言,生产内容的目的是为了换取流量以实现收益,这一点无论是博客、门户还是自媒体都是不变的,因此,如果一款产品在未经我或网站的允许的情况下用了我的内容,使得原本流量来源中的一部分遭到截断,那么这就是在侵犯我的权利。尽管你的产品可能会让我的内容增加更多的受众,但遗憾的是,这无益于我流量的增长,而读者也只会增加对你平台的黏性,而不是对我、和我的网站或是自媒体的关注。
就好像笔者之前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京东所大力推广的“JDPhone计划”会导致大量手机厂商无法开展粉丝经济,因为当流程和体验都被京东全权负责之后,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桥梁也就断了。换句话说,你基本不能指望今日头条这样的产品来为你的网站和内容进行导流。
国家版权局表示,早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启动前,就已经收到有关于“今日头条”网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投诉和举报,同时国家版权局也表示,对于案情重大、具有典型性的大案要案,国家版权局将直接查办。这意味着,“今日头条”事件已经上升到了一个不得了的高度。
而“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表示:“过去一年多时间内(今日头条)已和数千家媒体网站、门户垂直网站、新兴的网络社区、以及自媒体达成合作,但只有不到五家提出“断开链接”的要求。其中还有一些经过沟通又恢复了链接。”在今日头条看来,这是其没有侵犯版权的有力佐证,然而事实上,这更加凸显了国内媒体长期以广告为盈利渠道、忽视了对于内容版权的保护的问题。
除此以外,由于“今日头条”的树大招风,反向也说明了内容的价值,特别是在印证了即便是在内容泛滥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好的内容仍旧是值钱的;而“今日头条”5亿美元的估值也说明了作为一款科技产品,其技术和观念上的优势和革新的重要性——接近人民币31亿元的估值,已经超过了很多国内老牌的报业公司。
客观点来说,即便今日头条对于版权问题有所侵犯,但很多媒体人所指出的“内容回报不高”的问题却也不能算在它的头上,这是整个业界和生态的共性问题,包括国务院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规定,至今也是一纸空文。
因此,此次“今日头条”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当前互联网版权现状得到解决。无论是内容生产者,还是内容搬运工,既然我们享用了互联网的资源并由此收获了利益,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对互联网生态和环境进行监督和带头治理,这才是在一大波口诛笔伐背后,真正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实践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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